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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审结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
2012/1/29 阅读:2145次
浙江审结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
被告人黄金敏获刑一年罚金两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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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备受社会关注的浙江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黄金敏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平湖市新艺箱包厂业主黄金敏在明知拖欠70余名职工工资30余万元的情况下,携款逃匿。后该厂职工前往平湖市劳动部门反映黄金敏拒付职工报酬并逃匿,平湖市劳动部门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同年11月在湖南省永州市将其抓获;黄金敏到案后,平湖市劳动部门责令其支付拖欠工资,但其仍拒不支付。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金敏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该案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年底曝光的3起恶意欠薪案例之一,也是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浙江法院审结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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