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是思维的外化和载体,思维是文字的灵魂和生命,如果希望写好法律文书,首先必须培养专业的思维。正如《追逐文凭》影片中金斯费尔德教授在新生到校第一天的训诫,他说:“你们带着满脑子的糟粕来到这里,我们的任务则是把你们训练得像律师那样思考”。 确实如此,专业的思维与普通人思维有相同的之处,但有明显的不同,例如:同样是看到一部机器停了,普通人可能说,这个机器坏了;但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应该说的是:这部机器只是不走了,不能说坏了。如果你要说这部机器坏了,必须拿出证明坏了的证据。
(一)法律思维的乐趣
在法律工作当中,通常遵循这样的工作过程:发现问题——总结目标——逻辑推理—分析提炼直至得出结论。有时候,我们需要通过抽象思维,即离开具体事物而仅通过逻辑推理进行思考。也许你会说,这种逻辑推理之下的法律思维太枯燥,但是,一旦将逻辑、思维加入我们日常生活的规则、伦理与情感,再加上挖掘事实和证据等创造性活动,你自会发现一种思维的乐趣。
在《庄子?秋水》里面就有一个很有名的“子非鱼,安知鱼之乐”的典故。这个故事讲到,庄子和惠子是一对好朋友,某次出游途经一条名叫濠水的河流,庄子看到水里的游鱼有感而发,于是对身边的惠子说:“你看水里的鱼悠然自得地游来游去,这些鱼肯定很快乐。”惠子有心要考考庄子,反驳道:“你不是鱼,怎么能知道鱼是快乐的呢?”庄子心思机敏,随即回应道:“那你也不是我,怎么能知道我不知道鱼是快乐的呢?”惠子抓住不放:“我不是你,当然不知道你;可你当然也不是鱼,所以,你也不知道鱼是不是快乐的。”读到这里,相信多数读者都会发出会心一笑,因为双方似乎都将自己绕进去了。其实,这就是运用逻辑推理进行思辨和分析的生动体现,也是一个从事法律工作的人经常要做的事情。
作为专业工作者,当你想到,思维结果背后决定的可能是几千万财产的分配;或者一些人的命运;甚至是一个企业的兴衰,会不会感受到强大的压力但是,再想到,当你忘我地投入工作,在无数个夜晚去苦苦思考某个症结怎样突破,关键证据如何获取的时候,你是否能感受到当中的无穷乐趣?当你通过思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你是否感受创造的幸福?当你最终赢得官司,赢得客户、法官甚至对方当事人的称赞或认同,你是否感受到社会正在认同你的付出和努力?
(二)法律思维的异同
关于法律思维的界定,大多以法官或律师为典型,一个美国法官曾写到:“从你(学生)进入法学院的第一天起……在你的律师或法官生涯的全过程中,直到假定你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最后一天,你一直都被我们所称为法律推理的那种朦胧含混的现象所包围。……”。 但是,不仅中外法律思维模式不同,基于身份和社会角色的不同,普通人、客户、律师、检察官或法官也各有差异,试比较如下:
1、由内至外或由外至内
由于法律文化的差异,中外法律思维的模式不尽相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思维主要表现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表现为归纳推理。所谓演绎推理,是一种由内部规律至表面现象的“由抽象到具体”的思维模式,就是遇到问题时先确定大前提,即寻找明确的法条,然后列出事实,将法条是否适用于该事实进行说明,即明确小前提,最终得出结论。而归纳推理,则是由个案的特殊现象推广到普遍规律的“从具体到抽象”的思维模式,即先汇集众多判决先例,然后将本案的基本特征与先例进行比较,归纳总结此案与以往案件的共性与特性,最终得出结论。
如果大家比较一下中外的学术论著,就会更明白上述区别:我国学者研究的起点一般都从定义和概念开始,然后展开基本理论要点,最后才是应用实例;而外国许多论著的方法刚好相反,先从研究个案入手,联系其他类似案件,总结出基本规则,然后将之运用到其他案例当中,最后证实规则的正确性。
2、放烟花和围棋盘
普通人的思维模式通常是发散型的,没有固定的线索和严格的体例,经常受自己的主观意愿和案件发展重点左右,随意变化。正如夜空中绽放的烟花,眩目而灿烂,但亮点屡不相同,也没有整齐的排列和规律,而且游移不定,难以捉摸。
律师的思维与普通人相比,头脑当中已经按照法律关系框架摆设好一个“围棋盘”,无论星斗市民的私人官司还是跨国大公司的经济纠纷,只要是法律事务,均可按照法理和逻辑,紧扣事实和证据,将各种要素分门别类地放入按照法律关系框架构建的“围棋盘”中。形式要素被简化到了极致,当中却能够包容不同的内容和变化。对于放入围棋盘中的内容,攻与守、弃与取、先与后、得与失,何处补强,何种点断,何处截杀,最终解决的就是如何达到各种矛盾的和谐统一。这是法律思维的境界,也是艺术的境界。
3、结婚和离婚
户通常只看重“结婚”,只看到商业交易的正面,最关心的是交易成功后所获得的利益,而对于交易方式是否能够回避风险,交易失败后的后果等等往往不愿意认真面对,认识不清晰甚至存有误解,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就是客户愿意花非常多的时间去讨论法律文书当中如何达成交易的部分,但对于违约或赔偿条款则习惯性地交给律师包揽处理,这就是所谓的“结婚思维”。
律师职业要求除了知道怎样“结婚”外,还要帮助客户设计好将来如何“离婚。”律师除了看到商业交易的正面外,还有负面信息,即可能导致交易失败的种种原因和后果处理方式,例如该种交易行为被法律禁止、交易主体没有合法资格、交易标的产权状况存疑、交易失败后如何赔偿损失和返还财产等。因此在交易谈判当中,你可能会看到这样一个很不合理但却很常见的场面:尽管双方律师都同意此次交易也许只有1%的失败可能性,但双方律师却仍然可能会在交易一旦失败双方如何划分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这一问题上纠缠不休,可能会花耗费掉整个交易谈判10%甚至更多的时间。
4、有罪和无罪
律师和检察官的思维重点刚好相反,检察官偏重于寻找有罪证据,律师偏重于发掘无罪证据。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说得好,“对律师而言,由于职业特点,因此,他们毫无选择地从有利于被代理人胜诉的结论出发。挖空心思去寻觅有关先例、规则和原则以及一切足以使法院重视的标准)。” 律师作为客户的利益代言人,自然选择积极分析和重新建构本案的事实,为客户找出罪无或罪轻的证据,从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结论出发,来寻找法律的适用、组织事实和证据。同时对于在办案过程当中获悉客户的其他秘密,例如其他犯罪线索,还负有保守当事人秘密的义务。 而检察官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和国家公权的代言人,肩负着确保国家法律意志能够得到充分体现的义务,对于每一案件,为了对抗律师一方的抗辩,检察官往往会积极地挖掘当事人有罪或罪重等方面的事实。
这种互相对抗的结果是有助于逐步还原事实真相,使案件审判结果达至双方满意的平衡,正如英国著名法官戴维林(Lord Devlin)指出:“英国人认为获得真相的最好办法是让各方寻找有助于证实真相的各种事实:他们将使所有的事实大白于天下┉┉两个带有偏见的寻找者从田地的两端开始寻找。比一个公正无私的寻找者从田地中间开始寻找更不可能漏掉什么东西。”
5、大象和狼
法官和律师的思维差异是基于他们各自角色所承担的任务不同而决定的。
法官的思维如大象形象,注重公正和平衡。在美国,法官的形象是一个蒙着眼睛的正义女神:这个正义女神高高端坐于高背椅中,左手提着天平,右手执一柄宝剑。她之所以蒙着眼睛,是为了表明法官的独立不倚,不受任何不正当干扰。左手提着的天平是表明法官断案应当像天平一样保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衡。因此,法官在审判当中的地位是中立的第三者,法官断案既不同于律师的从结论到法律,也不同于检察官的从事实到法律,而是一种平衡性的论断,即综合考量检察官和律师的意见后,居中作出裁判。其次,法官的职责在于将纠纷锁定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和体系下解决,依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裁判,而不应该成为法律、事实或证据的创造者。
律师的思维更像狼,富有侵略性和不拘成规,律师应当富有创造性地帮助客户解决问题。以案件的推理顺序为例,法官通常是先寻找大前提(法条),然后再寻找小前提(事实和证据),最后得出结论。而律师在第一、二步与法官的思维顺序是相反的,通常是先确定小前提(锁定事实和证据),然后才寻找大前提。这是因为律师是为客户服务、为客户解决问题的,而法官则是作出平衡判决而非帮助客户解决问题。为了解决问题,律师如果在现有框架之内不能解决问题,就需要考虑创造事实、证据甚至法律条文,例如上书全国人大要求修改法律或者建议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等,这些都是狼的形象生动体现。
本文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即将出版的《法律文书思维和写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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