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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蔡国庆演唱《常来常往》不构成侵权
2008/4/23 阅读:3275次
引言:中国铁路文工团演员李丽霞(艺名李响)以出现在去年央视春节晚会上的《常来常往》歌曲系“抢歌”,侵犯了其著作权及邻接权为由,将《常来常往》曲作者李刚和演唱者陈红、蔡国庆告上法庭。该案曾被媒体舆论得沸沸扬扬。日前,该案终落帷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该“抢歌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为李刚、陈红、蔡国庆的行为不构成对李丽霞权利的侵害,驳回李丽霞的上诉,维持原判。现将该案的缘由及审理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予以介绍、评析。

    一、案件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霞(艺名李响),女,中国铁路文工团专业演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刚,男,中央音乐学院作曲系研究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女,海军政治部歌舞团专业演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国庆,男,总政歌舞团专业演员。

    二、基本案情

    2002年11月18日,歌曲《常来常往》曲作者李刚作为甲方、李丽霞与案外人张金松(艺名金霖)作为乙方就歌曲《常来常往》参加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简称央视晚会)一事签订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三人平均分担歌曲《常来常往》的伴奏编曲制作及录音费共12 000元以供参加央视晚会竞选用。第二条约定:如歌曲被选用,而乙方任何一人未参加此曲的央视晚会演唱,由甲方负责奉还所出录制费的全部金额。第三条约定:如歌曲未被选用,甲方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该作品一年(包括伴奏带),时间以协议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甲方无权买卖或供他人演唱此作品,乙方无权出版此曲的音像制品和转让此曲的演唱权。第四条约定协议的兑现以央视晚会的播出为最终结果。

    2002年11月16日,李刚向李丽霞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李响录制歌曲《常来常往》伴奏带费用肆千元整”。

    2002年11月,王音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李刚、李响、金霖交来《常来常往》歌曲编曲、录音、制作费人民币壹万贰千元整。”

    2002年11月19日由李丽霞与金霖演唱,由王音编曲、配器并联系乐队的录音带在兵器工业部录音棚录制完成。

    录音带报送中央电视台后,李刚考虑到歌手可能影响歌曲选用,于是联系陈红、蔡国庆演唱。2002年11月26日陈红、蔡国庆请卞留念进行录音制作,支付制作费3万元。由于该版录音未被中央电视台认可,同年12月7日由王音对此前为李刚、李丽霞、金霖录制的版本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将结尾部分的弱收改成了强收。2002年12月8日,李刚及词作者张枚同与陈红、蔡国庆签订协议,确认歌曲已由陈红、蔡国庆共同投资制作完成,为竞争2003年央视晚会做准备,如果获奖,奖金由双方共享。最终《常来常往》被中央电视台选用于2003年央视晚会,由陈红、蔡国庆演唱,使用伴奏带系王音修改制作的版本。

    在得知李刚另行联系陈红、蔡国庆演唱后,李丽霞曾与李刚及陈红、蔡国庆等人联络,就该伴奏带的权利和《常来常往》的原唱权利等事宜进行交涉,未果。李丽霞遂于2003年5月2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我作为《常来常往》伴奏录音制品的共有人和《常来常往》歌曲的原唱人,对该伴奏录音制品和该歌曲的演唱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李刚未经我同意,擅自将该伴奏录音制品转让给陈红、蔡国庆使用、演唱并从中牟利,侵犯了我的著作权和邻接权;陈红、蔡国庆明知该歌曲伴奏录音制品存在权利瑕疵且歌曲系他人原唱,但仍使用、演唱和播放,其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李丽霞请求法院判令蔡国庆、陈红停止使用《常来常往》伴奏录音制品;李刚、陈红、蔡国庆共同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8万元、承担律师费、在媒体上公开致歉;李刚退回其制作费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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