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影视演员盖丽丽因投资拍摄电视连续剧《牛氓》产生债务纠纷,被北京一家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经做出终审判决,一中院以共同投资合同实为借款合同为由,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判令盖丽丽给付240万元。
北京喜年电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盖丽丽与他人于2002年5月共同出资成立。2002年10月31日,喜年公司与深圳市文艺创作中心、深圳市万科影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三方共同出资拍摄电视连续剧《牛虻》,其中喜年公司出资260万元。
2002年12月16日,国基环保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喜年公司签订《关于共同投资拍摄22集电视连续剧〈牛虻〉的合同》,约定由国基公司投资人民币260万元,用于投资拍摄《牛虻》一剧,拍摄完成播出后,国基公司收回全部260万元投资,并保证投资年收益为20%。合同书签署后,国基公司在2002年12月20日向喜年公司付款240万元。
2004年7月8日,盖丽丽以喜年公司股东身份与喜年公司、国基公司共同签订一份协议书(以下简称7.8协议),约定由喜年公司股东盖丽丽提供北京龙城花园两套商品房折价240万元人民币作为国基公司投资本金归还给国基公司。协议书签订后,盖丽丽未履行合同义务。国基公司遂将盖丽丽告上法庭。另据法院查明,2005年5月9日,喜年公司另一出资人已将龙城花园两套商品房转卖他人。
一中院终审认为,《共同投资合同》实质属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国基公司在《共同投资合同》中的义务仅为出资260万元,且该合同约定由喜年公司定期将出资本金全部返还并支付20%的年收益。因国基公司并非金融机构,其出借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故《共同投资合同》无效。盖丽丽明确承诺愿以提供两套商品房的方式向国基公司返还240万元,因提供商品房仅为履行返还义务的方式,故虽然该协议约定的商品房并不属于盖丽丽所有,但并不影响盖丽丽承诺履行返还义务的效力,因此盖丽丽在不能交付商品房的情况下,仍应以其它方式继续履行债务。据此,一中院终审判决国基公司与喜年公司签订的《关于共同投资拍摄22集电视连续剧〈牛虻〉的合同》无效,盖丽丽给付国基公司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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